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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委法办发[2019]2号
中共常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法治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山县法治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法治监督相关工作。
中共常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常山县法治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常山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满意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治监督员是指经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对法治常山建设责任落实和政策法规、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法治监督员主要从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等人员中选聘。
第四条 法治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常山建设;
(二)熟悉政策法规、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支持法治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四)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聘请法治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二)经审核后确定拟聘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法治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法治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在县委依法治县办统一组织下,参与法治监督活动和专题调查研究;
(二)对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进行反映;
(三)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依法参与其他法治监督工作事项。
第七条 法治监督员侧重从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和第三方角度评价法治建设成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一)体验式监督。从群众办事的角度,参与体验被监督单位有关法治工作流程,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