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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衢市人社〔2018〕155号)和上级工作要求,现就202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202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责承担。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97号),获得县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二、缴费方式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扣款期。参保人员通过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丰收互联手机银行、支付宝、税务办事大厅等渠道予以缴费。

三、目标任务

(一)根据上级对我县下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以上的目标任务,现结合工作实际,下达各乡镇(街道)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目标任务(具体见附件),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二)为实现精准扶贫,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精准提供资助参保对象信息。涉及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农业农村局需提供的资助参保对象,请各单位于11月3日之前提供截至2019年11月的全部在册享受资助参保人员名单,12月5日前提供2019年12月份资助参保人员调整名单,资助参保人员以相关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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