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为确保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水平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我县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9年国家标准执行(见附表1);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我县2018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见附表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根据2017年11月衢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委下发的《关于贯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做好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17〕77号)文件要求,“三属”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不同的比例确定,具体标准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按110%、105%、100%发放。“三属”定期抚恤金不分城镇和农村,实现统一标准、城乡一体发放,具体执行时间根据文件要求从2017年12月起执行。(见附表3)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我县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51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 200元。(见附表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