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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一本通

2020-03-12 常见问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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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共7项)
(一)个人
1、来甬员工交通补贴
2、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
(二)企业
1、商贸服务企业补助
2、物业服务企业补助
3、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补贴
4、外地员工返岗组织补助
5、减免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费用
附:鄞州区镇、街道人社惠企政策业务经办专窗、专线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复工复产咨询服务电话汇总
二、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共23项)
(一)个人
1、人才交通补助
2、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推迟还款事项
(二)企业
1、文旅企业贷款贴息
2、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3、市场化展会补助
4、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5、企业贷款贴息
6、境外展会展位费补贴
7、企业新增招工补助
8、人力资源机构输送员工补助
9、顶岗实习补助
10、企业开展线上培训补贴
11、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
12、优化出口退(免)税
13、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1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5、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
(三)其他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1、债务融资工具财政奖励
2、央行支小再贷款业务财政奖励
3、定期定额户申请调减定额
4、农业融资担保费用免除政策
5、市级生产储备速生叶菜类蔬菜种植补贴
6、畜禽稳产保供补贴
 
 
 
来甬员工交通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含)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个人),除国有和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下同)。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统一向所属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报,资金由镇、街道财政直接拨付,拨付后审核。
四、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交通补助申请表》;
2.疫情期间乘坐二等座(含)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票据。
五、办结时限
即办件。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线。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窗;(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个人)。
三、申报条件
支持范围为夫妻双方均在我市已开工的非公企业就业,且其子女在大市范围内的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就读,并因本次疫情影响延期开学。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由女方所在单位向所属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报,资金由镇、街道财政直接拨付,拨付后审核。单亲家庭由单方申报。
五、申请资料目录
1.《企业员工子女看护补助申请表》(含子女就读的小学、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名称和班级)。
六、办结时限
即办件。
七、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八、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线。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窗;(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商贸服务企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当地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金额纳税证明;
2.开工后两个月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2个月内,向属地镇(街道)申报,经审核后,由属地镇(街道)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联系咨询电话
区住建局:89296703(工作时间)。
 
 
 
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所属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隔离期间由个人自负住宿费用的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申请资料目录
1.《企业员工过渡性住宿补助申请表》;
2.企业出具个人解除隔离证明;
3.企业支付隔离费用的财务凭证。
五、办结时限
即办件。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线。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窗;(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外地员工返岗组织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鼓励各地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所属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资料目录
1.《企业返岗包车员工补助申请表》;
2.疫情期间企业签订的包车合同及付款凭证;
3.《包车员工花名册》。
五、办结时限
即办件。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线。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专窗;(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减免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费用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有关费用。”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镇(街)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资料目录
1、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员工花名册。
2、体检和办证发票。
3、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助申请表。
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
财政统一拨付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附:鄞州镇、街道人社惠企政策业务经办专窗、专线
街道地址 专窗 专线
瞻岐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瞻虹路77号) 4号、5号专窗 88309056
咸祥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咸兴路) 综合窗口专窗 88403629
塘溪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名人街88号) 15号、16号专窗 88140616
东吴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东吴北路9号) “惠企政策办理”专窗 88337723,88336556
五乡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五乡中路929号) 8号、9号专窗 88335505
邱隘镇社会服务大厅(邱隘镇中山东路3414号) 7号、8号专窗 88411259
下应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湖下路501号) 1号、5号、6号专窗 88343236,88343920
云龙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长山江路1号) 9号、10号窗口 83018510、83018511
横溪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人民北路100-18号) 23号专窗 82826739
姜山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明山路501号) 3号、5号专窗 88456565,89251255
钟公庙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堇山西路505号) 7号、8号专窗 28868087,88111003
中河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沧海路3388号) 3号、4号专窗 83088088,83088809
首南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中惠东路188号) 社会保障2号、3号专窗 82818978,82818962
潘火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下应北路与紫诚路交叉口) 4号 、16号专窗 88167356,88167628
东胜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大厅(姚隘路342号) 1号、2号、7号专窗 87730824,87730815
百丈街道社会服务大厅(潜龙巷26号) 7号、8号、9号、12号专窗 88312971,87736172,87741072
白鹤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兴宁路43号) 11号、12号专窗 87487830,87840637
东郊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大厅(宁穿路232号) 7号、8号专窗 87736900
东柳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大厅(锦苑西巷68号) 创业就业1号、2号专窗 55017009,55002715
福明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大厅(宁穿路979号) 1号、7号专窗 87923845
明楼街道社会服务大厅(曙光北路218弄3号) “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预约专线87156502
咨询专线87151338
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公共事务大厅(日丽中路789号) 3号、5号专窗 89296439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复工复产咨询服务电话汇总
政务服务平台名称 具体办理地址 联系咨询电话
中河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 83088809
百丈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潜龙巷26号 87736172(企业)
87336910(个人)
钟公庙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堇山西路505号 88111003
东郊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宁穿路232号 87736900
东吴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东吴镇东吴北路9号 88337723
咸祥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咸祥镇竹山林620公交总站旁 88403629
东柳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锦苑西巷68号一楼大厅 55017009
东胜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姚隘路342号 87730824
姜山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姜山镇明山路501号 88456565
89251255
瞻岐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瞻岐镇瞻虹路77号 88309056
五乡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五乡中路929号 88335505
首南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中惠东路188号 82818978
82818962
明楼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曙光北路218弄3号 87151338
下应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湖下路501号 88343236
潘火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下应北路与紫城路交叉口(龙湖名景台北面) 88167628
88167626
塘溪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塘溪镇名人街88号 88404855
邱隘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邱隘镇中山东路3414号 88411259
福明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宁穿路979号 87923845
白鹤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兴宁路43号 87482611
87487830
横溪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横溪镇人民北路100-18号 82826739
云龙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云龙镇长山江路87号(云龙镇政府四号楼一楼大厅) 83018510
83018041
南部商务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鄞州区日丽中路789号水街2号楼 89296439
 
 
人才交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二、申报对象
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通过宁波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我市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企业统一安排接送及自驾来甬的员工不再另行安排交通补助报销事宜。
三、补助标准
浙江省内(除宁波市外)来甬就业每人200元,华东地区(除浙江省外)来甬就业每人500元,其他地区(除华东地区、浙江省外)来甬就业每人800元。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符合来甬交通补助的发放对象,关注“中国宁波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关注成功后在首页点击“交通补助”菜单按钮,分类选择“高校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本人银行卡信息,并拍照或上传上述材料电子版。按企业纳税地口径,由所在企业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发到个人银行卡。
线下办理:向鄞州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五、申请材料目录
1.技能人才需要提供技能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办理;
2.企业开具的线上招聘证明盖章原件(需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情况、线上招聘途径或网址);
3.本人银行卡信息(需提供开户行相关信息)。
六、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25081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51号窗口;(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推迟还款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个人)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原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展期手续。
四、申请资料目录
1.借款人身份证;
2.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单。
五、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25362。
 
 
 
文旅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统一向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窗口申报,经审核通过后,集中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资料目录
1.文旅企业要求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要求贴息补助金额等);
2.贷款证明资料(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三个月内文旅企业新获取的银行贷款证明)
五、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25035;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36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所需基本资料
补助资金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批发零售、餐饮:89298282(工作时间)
航运物流:89298289(工作时间)
会议展览:89298273(工作时间)
其他:89187423(工作时间)。
 
 
 
市场化展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取消或延期举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请表;
2.取消举办的展会场馆预收定金票据、档期证明(含办展时间、展馆号、展览面积)复印件;延期举办的展会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服务业局:89382666(工作时间)。
 
 
 
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企业项目竣工后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附投资明细清单);
2.项目核准(备案)文书。
五、联系咨询电话
区经信局:89296926(工作时间)
 
 
 
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指定的借款银行在受理专项贷款申请时一并受理。
经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在企业结息日前将当期贴息资金划转到企业专用账户。
四、所需基本资料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89295867(工作时间)
 
 
 
境外展会展位费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登录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并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区商务局审核后,拨付至参展企业。
四、申请资料目录
1、展位费发票;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
约11月份
六、结果送达
发文后,由财政统一拨付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9298275、88225063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32号窗口;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已连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同一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较去年同期实现净增长。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1.疫情解除后次月起3个月内,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网址: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进行申报,填写《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并将营业执照副本上传。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可携上述材料至纳税所在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保参保数据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补助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五、申请资料目录
1.《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六、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25362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51号窗口;(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人力资源机构输送员工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宁波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为本市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50人及以上,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3个月以上。
2.推荐或派遣员工是指首次在宁波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2020年1月底前已暂停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的重新续保人员。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补助申领采取定期集中统一办理,补助一次性发放,集中统一办理时间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的第7个月,发放时间为集中统一办理后的次月。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用工企业的纳税地口径,向属地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汇总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由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推荐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推荐员工花名册。
2.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派遣员工花名册;
(3)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25085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51号窗口;(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顶岗实习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二、申报对象
自2月16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接收中高级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毕业年度内在校学生(以下简称职技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自2月16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接收职技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且顶岗实习已连续满3个月以上。
2.顶岗实习期间,企业按月发放顶岗实习补贴,且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顶岗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1.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网址: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进行申报,录入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可携申报材料及更名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至纳税所在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职技院校学生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补助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宁波市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贴申报表;
2.企业与职技院校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
3.企业发放顶岗实习补贴清单;
4.顶岗实习学生名单(加盖顶岗实习学生所在学校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9293254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鄞州区二楼D51号窗口;(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企业开展线上培训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的规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
二、申报对象
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完成后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申报培训补贴,经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培训申请报告;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授课相关资料;
4.企业与培训机构或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含发票)。
五、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9293250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鄞州区二楼D51号窗口;(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文件规定: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所属期2020年1月起的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企业(适用主管税务机关为全鄞州区各税务所),向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税务窗口当场告知办理结果;也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电子邮件、邮寄)提交申请,电子邮件地址:dyswsts@163.com,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需要在规定申报、缴款期限前办理。
四、申请资料目录
加盖公章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电子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12366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以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规定: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对象
纳税人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鄞州区税务局申报办理。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一、二、三类企业原已退税款不再追回;一、二、三类企业原未退税的,以及四类企业,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四、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88112366或12366(工作时间)
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16号14、15楼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15
 
 
 
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文件规定: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纳税人,符合延期缴纳税(费)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费)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1.申请延期申报: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填写完成“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等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
(二)现场办理:
申请延期申报由企业(适用主管税务机关为首南税务所),向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区税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窗口当场受理。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可由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
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规定申报、缴款期限前办理。
四、申请资料目录
加盖公章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还需提供企业所有银行的对账单。
五、办结时限
申请延期申报:10个工作日;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20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电子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12366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申报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格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或者选择现场办理。
四、申请资料目录
加盖公章的《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电子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12366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餐饮住宿企业未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已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2021年减半征收。”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企业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窗口提出申请,在缴纳餐厨垃圾清运费时直接减半征收
四、申请资料目录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餐厨垃圾清运费减半征收申请表
五、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0574-28819710;0574-87853482;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40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债务融资工具财政奖励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
金融机构。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宁波市普惠金融(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表;
2.金融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3.中国货币网上发布的债券发行公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情况公告(如有)。
五、联系咨询电话
人行市中心支行:87058341(工作时间)。
 
 
 
央行支小再贷款业务财政奖励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金融机构。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宁波市普惠金融(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表;
2.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明细台账。   
五、联系咨询电话
人行市中心支行:87058127(工作时间)。
 
 
 
定期定额户申请调减定额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文件规定: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需要调减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二)现场办理:
由企业(适用主管税务机关为首南税务所),向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区税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税务窗口当场受理。
四、申请资料目录
加盖公章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电子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12366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农业融资担保费用免除政策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
二、申报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申请。新增项目在缴纳担保费用时直接实施;存量项目申请退回或在项目转保时抵扣。
四、申请资料目录
1、新增项目提供“甬丰担”产品说明书所需资料;
2、存量项目提供担保费发票或担保费交款记录。
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或快递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7419879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27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市级生产储备速生叶菜类蔬菜种植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为提高速生叶菜生产积极性,确保疫情期间我区地产叶菜类蔬菜有效供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疫情期间全区速生蔬菜应急生产补贴,对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的、且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对象
鄞州区内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从事蔬菜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列入补贴范围要符合以下5个条件:1、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播种的青菜、生菜、苋菜等速生叶菜类蔬菜;2、采取设施栽培;3、种植总面积5亩(含)以上;4、4月底之前上市供应市场;5、亩均产量达到1000公斤(含)以上。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一)主体申报。申报主体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申报表》(附件1),明确具体种植面积和品种类型,同时提交《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承诺书》(附件2),截止时间3月10日。
(二)审核确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主体申报情况和市级扩种任务确定最终的生产主体和生产规模,于3月15日前将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生产储备名单和约束性清单管理。
(三)检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于4月底之前组织相关镇(街道)完成验收。验收通过后,对享受补贴的对象及补贴面积与金额予以公示。
(四)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将经公示结束7个工作日内,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应急生产补贴统计表盖章后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经市级审核确定后发文补助,及时兑现。
四、申请资料目录
(一)《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申报表》
(二)《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承诺书》
五、办结时限
5月中旬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0574-87419869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27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畜禽稳产保供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文件精神,特明确家禽收购、生鲜奶收购畜禽稳产保供补贴办理指南。
二、申报对象
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家禽定点屠宰企业、乳品收购加工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1.家禽收购补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按照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家禽实际收购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及《收购活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生鲜奶收购补贴:乳品收购加工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及《收购生鲜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所需基本资料
1.申请表;
2.收购凭证复印件;
3.与养殖场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4.收购流水单(或台账)复印件;
5.产地检疫证复印件。
五、咨询途径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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