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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20-01-03 常见问题 收藏
朗读

《宁波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下面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信访人信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推进信用宁波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信访生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宁波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教惩结合指导信访群众自觉维护信访信用。

二、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分为总则、失信行为划分、失信行为评定、失信行为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附则六部分。对信访人失信行为认定主体、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评定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都作出了说明和规定。

三、何种情况适用本《办法》?

信访人采用书信、网络、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评定、惩戒、修复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信访人失信行为有哪几类?

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多次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仍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拒绝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复查(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经查实,信访人信访反映内容不属实,提供材料不真实,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相关主体协议已履行完毕,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依法解决,承诺息诉罢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保证书”或“息访承诺书”等,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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