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宁波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智慧办〔2018〕8号)、《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经研究,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依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数据〔2018〕9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奖补对象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奖补使用范围
1.一般“企业上云”补助。对为本市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进行补助。云服务商包括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其他云服务商”)。本地云服务商为已入选省上云平台的云服务商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2.上云标杆奖励。奖励对象为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以及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云服务商范围同上。
3.开展“企业上云”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指召开“企业上云”推进会、宣讲会等宣传推进费用、上云平台的统计审核、申报资料及应用情况审查审计等相关费用。
(三)奖补条件
1.“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2.运营商需根据本市级分解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积极开展工作;其他各云服务商需服务10家及以上上云企业。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已签订上云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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