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19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201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办法》施行,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依法征收、补偿得到了较好落实,但也存在着开发区征收计划与其所在属地政府征收计划脱节的问题,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为了顺应机构改革,落实房屋征收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体制,有必要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对《办法》个别条款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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