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问:高温天气下,单位应提供怎样的劳动保护?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下列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不包括40°C)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不包括37°C)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前款规定的工作环境下从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三、每年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在室温33°C以上工作场所作业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四、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场所以及室温在33°C以上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下列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不包括40°C)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不包括37°C)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前款规定的工作环境下从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三、每年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在室温33°C以上工作场所作业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四、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场所以及室温在33°C以上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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