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资格?
宁波市教育局答:在我市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是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宁波户籍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市本级150万元以上,县(市)、区50万元以上。
问: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
宁波市教育局答: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拥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学校设置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市本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50万元(含)以上,幼儿园注册资金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但不得少于3万元;教育办公及教学场地,市本级不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300平米;有专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文化程度,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问:在我市的独资、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举办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或培训学校?
宁波市教育局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我市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但在资金来源中须界定是外资还是内资,如果属外资,学校法人资格的取得应在省民政厅办理,故举办者应向省教育厅提出办学申请。
问:如何申请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宁波市教育局答:申请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首先要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规划,得到办学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同意,然后向所在区域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办学所需的有关材料,包括举办学校申请报告、办学所需资金资信证明、办学场地证明(含教育用房安全证明、消防许可、食堂卫生许可证)、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学校章程等。
问: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设立教学点办学?
宁波市教育局答: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的区域内办学,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教学点开展教学活动,但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有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教学场地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学校不得在批准范围外的县(市)、区设立教学点开展办学活动。同理,外地民办学校也不得在我市设立教学点开展办学活动。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或简章经审批机关备案,可以在我市开展招生活动。
问:民办学校是否还需参加年检?
宁波市教育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其实行年检制度。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因此,民办学校仍然实行年检制度,但执行的主体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问: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同等权利?
宁波市教育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不过须引起注意的是,为维护民办学校办学稳定,对去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如果离开民办学校想重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将此学生视作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服务区内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问: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司中有培训项目,可否在社会公开招生办学?
宁波市教育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目前只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国务院未制定此规定,因此工商行政部门还未取得行政许可,无权审批可面向社会招生办学的教育机构。所以,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虽有培训项目,但也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办学。
问: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是否需要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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