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问题】
去年年底,北仑某公司员工陈某不辞而别,之后,公司作出了单方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将其应得的当月工资交由公证机关提存。两个月前,陈某突然回到公司,并以公司未及时给付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相应赔偿金。该公司人事部门问:陈某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只是就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而言的。如果劳动者未及时拿到工资,由其本人原因造成,或用人单位已采取提存等积极措施的,则不在其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常见问题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angjianwenti/2018/1204/21445.html
- 上一篇:外省社保如何转入宁波
- 下一篇: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