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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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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6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1998]5号)和《关于〈苍南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6号)的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离休干部。

  第二条  政策界限

  (一)对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其己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休干部,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对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未达到离休干部本人控制标准的,按其本人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与已享受的住房面积差额乘以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的,按规定在离休干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减半发放,其本人已在原单位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不再发放。

  (四)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在本县范围内批地建房的,根据浙房改办[2002]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批地建房不作为条件列入审核,给予全额发放。

  (五)以离休干部本人名义购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联建房改房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面积计算在离休干部本人住房控制标准内。

  (六)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七)夫妻分居两地工作,住房补贴按夫妻各自工作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八)离休干部在离休时已领取住房补贴(包括住房修缮费、住房补助费、异地安家补助费等)的,在住房补贴中等额扣减。

  (九)住房补贴由离休干部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

  (十)199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死亡的,可以补发住房补贴。

  (十一)本办法实施后离休干部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

  (一)离休干部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125元/平方米。

  (二)离休干部的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32元/平方米年工龄。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统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一般离休干部70平方米,科级离休干部80平方米,处级离休干部90平方米,厅级离休干部120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单位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特殊困难不能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由县财政酌情补助。

  (二)企业用于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应立足于原有单位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由县财政酌情补助。对已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县财政解决。

  (三)县财政根据财力按年度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汇入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银行帐户。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向县老干部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休证、职称证明等有关材料,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的还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房改部门证明。

  (二)县老干部局受理离休干部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初步核定离休干部的工龄、行政级别、已领取的住房补贴金额等基本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并应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县老干部局应根据审查后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离休干部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复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向县老干部局领取住房补贴。

  (四)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发放。2005年底前先行发放副县级以上离休干部和1920年1月1日前出生的离休干部(含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其余离休干部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在2006年底前完成。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离休干部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离休干部应真实填写《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审批表》,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住房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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