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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11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苍南县“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根据国家、省、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县共确定12个主要行业的重点专项规划和14个一般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名称、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规划期限见附表)。现将规划编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内容要求。专项规划内容分正文、规划说明、规划图集三部分,原则上都要编制规划图集。正文包括领域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针、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空间布局、重大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规划说明包括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并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说明理由。规划图集包括现状图、规划图等。
二、起草衔接论证要求。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经济、科技和企业界的意见。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原则上要于2005年7月底前完成规划基本思路,送县“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将相关内容纳入全县总体规划基本思路。规划内容基本完善后,专项规划草案要于2005年10月底前送县相关部门,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并向县发展计划局提出纳入县总体规划的内容建议和说明。为了向上级对接政策和项目,专项规划还应送市有关部门与市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规划的评估论证工作,专项规划原则上于2006年3月前由县“十一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评估论证。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要按照衔接和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文本。
三、审查发布要求。重点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于2006年4月底前衔接论证后的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包括规划说明、图集和论证报告等材料)提交县“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6月底前将审核后的重点专项规划草案报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实施,一般专项规划原则上由县发展计划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下发实施。所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原则上均应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
四、组织领导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成立“十一五”专项规划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保证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各部门“十一五”专项规划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务必在7月底前报县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电话:64762226)。
另外,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要求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的,需报县“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一:“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表
附件二:“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表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规划 编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