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6〕19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扶贫资金
县乡(镇)二级报帐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财政扶贫资金县乡(镇)二级报帐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乡镇、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苍南县财政扶贫资金
县、乡(镇)二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策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乡(镇)二级报账(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各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规模、各乡镇项目上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资金,然后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乡(镇)财政组审核、乡(镇)政府领导审批、请拨资金,并规定各乡镇定期上报扶贫资金收支情况的一项管理制度。
由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直接实施的扶贫项目及工商业贷款贴息等项目按规定直接向县财政局办理报账并请拨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按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分别确定报账方式,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欠发达乡镇的实施二级报账制;上级财政安排及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仍按照省定办法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县、乡镇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用于向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及由县财政直接负责的报账请款,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第六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除补助资金到户(人)外,应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全额转作财政扶贫资金本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转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九条 各乡镇应根据上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乡镇扶贫开发规划及具体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县扶贫办,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力求从扶贫项目库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县扶贫办及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报账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选择、审核和检查验收;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各乡镇政府协助财政局、扶贫办搞好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报账级次请拨资金或预付一定的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工程招标;需要采购物资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建设工程应按合同规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审核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拨付质量保证金;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县扶贫办或乡镇政府督促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后予以拨付或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县扶贫办或乡镇领导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实施计划书、采购协议书;实施工程承包(公开招标或协议承包)的应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结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八条 报账申请单(县级)(见表2)。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审批意见等内容。
报账申请单(乡镇级)(见表1)。项目基本内容填写与上款相同,签批责任人由乡镇财政组(所)、扶贫专干、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签批责任人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复印一份留存并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乡镇应在月度结束后10天内,将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月度收支报告单(见附表3)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各一份。县财政局向省、市财政部门上报资料按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肃扶贫资金报账纪律。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各乡镇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并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令整改外,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扶贫 财务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2日印发
附表1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项目期限 及 进 度 | 项 目 总 概 算 | 申 请 报帐支出 | 项 目 负责人 | ||||
合 计 | 省财政 补 助 |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 群众自筹 | 其 他 | ||||||
经办人意见: | 乡(镇)负责人意见: |
附表2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项目期限 及 进 度 | 项 目 总 概 算 | 申 请 报帐支出 | 项 目 负责人 | ||||
合 计 | 省财政 补 助 |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 群众自筹 | 其 他 | ||||||
县扶贫办意见: | 县财政局意见: |
附表3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月度收支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单位:元
金额 扶贫项目 | 年 初 结 余 | 收 入 | 支 出 | 期 末 结 余 | ||
本 月 | 累 计 | 本 月 | 累 计 | |||
开发性农业 扶 持 资 金 | ||||||
下 山 脱 贫 扶 持 资 金 | ||||||
科 技 培 训 扶 持 资 金 | ||||||
农村基础设施 补 助 资 金 | ||||||
挂 钩 帮 扶 扶 持 资 金 | ||||||
其 他 扶 贫 资 金 | ||||||
存 款 利 息 | ||||||
合 计 |
说明:1、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每月收支数以每月起始日至终了日的发生数填列
2、本表于每月终了后10内(节假日顺延)报财政局、扶贫办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