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6〕14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今年第8号超强台风“桑美”正面袭击我县,给我县带来巨大损失,全县部分工商企业受淹、大面积厂房设备受损,损失严重。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特制定扶持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鉴于受灾企业产成品、原材料需大幅度减价处理,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在此次灾情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损失由税务部门核实实际受灾情况后,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的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6万元以上的由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实行税收定额征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灾情况,由税务部门核实后,据实调整其受灾当期的征税定额。
五、对此次台风中受灾严重、损失重大的工商企业,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助。
六、企业建筑倒塌重建、维修,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主题词:财政 税务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