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18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苍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政协各专委会
对口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县政协各专委会:
《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政协各专委会对口联系制度(修订)》已经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苍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政协各专委会
对口联系制度(修订)
为加强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政协各专委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以及《中共苍南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苍委发〔2004〕13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口联系单位的划分
按县政协各专委会的工作范围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对联系单位作一般划分如下:
经济发展委联系县发改局、经贸局、国税局、财税局、工商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风景旅游管理局、气象局、移民办、招商办等单位;
科教文卫体委联系县科技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播电视台等单位;
社会与法制委联系县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局、民政局、台办、侨办、人防办、安监局、监察局、行政审批中心、城管办等单位;
文史资料委联系县档案局、史志办等单位;
提案委联系县府办及有关提案办理单位。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外,县政协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年度重点对口联系单位,也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有的关部门参与协商。
二、对口联系的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重大问题,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方面事宜;
(二)有关我县经济、科技、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精神文明、民主法制、民族宗教等方面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以及有关重要事项;
(三)政府部门联系群众、依法行政、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其他需要协商和通报的重要问题。
三、对口联系的主要形式
(一)联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同县政协对口专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通报工作情况,交换意见。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各对口联系的部门与政协专委会协商提出。
(二)工作协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应事先向县政协对口专委会征求意见,或邀请专委会共同参与论证。县政协各专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重大调研活动,应事先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协商。
(三)工作联动。县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工作日程的专题调研、重要专项检查,可邀请县政协对口专委会参加。县政协专委会按照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安排,组织对全县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改革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对口双方可视工作需要,共同选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等活动。
(四)信息交流。对口双方制发的重要文件、工作简报和有关资料,要及时抄送和通报。
四、对口联系的有关事项
(一)县政协各专委会应在每年年初提出同各对口联系单位的对口联系工作计划以及重点对口联系单位名单。综合协调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主动加强与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主要领导要统筹安排,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联系协商工作。
(三)开展对口联系要讲求实效,注重质量。县政府有关部门就有关重要问题,听取政协对口专委会的意见,应在七天前将书面材料交县政协办公室,以便参加研究、协商讨论的人员事先作好准备;研究讨论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就研究的草案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县政协对口专委会邀请出席会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的,应认真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会上认真听取意见,会后认真研究办理。
(四)县政协专委会开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后,要以调研报告、提案、信息等形式,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县政协各专委会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