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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城市垃圾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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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1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镇生活

垃圾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苍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溪、龙港、钱库、金乡、宜山、巴曹、望里、炎亭、大渔、芦浦、藻溪、桥墩、观美、莒溪等14个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卫生费。

  第五条  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价格、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垃圾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处理成本,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  垃圾处置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

  第七条  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镇居民按户计算;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三)餐饮服务、娱乐休闲业、个体经营户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四)集贸和批发市场按每摊位计算;

  (五)车辆及停车场、点:(1)车辆按吨位计算;(2)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计算。

  (六)工厂、企业单位按实际垃圾量计算。

  垃圾处置收费计量由县城环卫处及各镇环卫所负责核定。

  第八条   垃圾处置费收费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各镇环卫所为垃圾处置费的代收单位;灵溪镇垃圾处置费收费主体为县城环卫管理处。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城环卫管理处应当到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出具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条  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应按月缴入各镇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县城管办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垃圾处置费的收缴管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置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置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个人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

  (二)失业人员;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代收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垃圾处置费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垃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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