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文件精神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开展公墓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抓好公墓清理整顿,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墓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切实解决非法兴建公墓,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非法从事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经营活动,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格位以及骨灰装棺土葬等问题,使滥占土地、破坏环境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促进生态墓地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三、工作重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取缔擅自建设公墓的行为,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制止不按审批文件规定要求建设公墓的行为,限期改正。涉及多占林地的,依法追究业主单位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墓穴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坚决依法拆除;已经出售并与购墓者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要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购墓者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四)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必须依据审批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安葬本区域的亡故居民骨灰。凡对外经营的,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非法转让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凡利用虚假宣传广告诱导群众购买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五)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10月下旬,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墓检查。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墓地和在建、超标准的乡村公益性墓地逐一检查。
(二)10月30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将检查总结、汇总表和检查验收表,汇总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11月上旬,各乡镇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各自职责予以实施。
(四)11月中旬,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复查,研讨解决难题,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五)11月下旬,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县政府及省、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民政、发改、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物价、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参与、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整顿。各乡镇、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部署落实清理整顿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
(三)精心组织实施,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和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理解支持,防止引发社会矛盾。要加强公墓、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管理制度建设,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又要强化日常监管,接受群众监督,使监督行为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要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从公墓规划、审批、建设到经营的每个环节,严格把关,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公墓 清理整顿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