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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12〕27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坟墓生态化改造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巩固青山白化治理成果,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坟墓生态化改造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1998年1月1日以前建造,翻新、扩建、刷白后已经当地乡镇政府治理的坟墓。
二、登记和备案
(一)墓主自愿向乡镇政府申报坟墓生态化改造,填写登记表并提供坟墓现状照片。
(二)经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逐村汇总登记入册。
(三)墓主按规定时间、标准要求对坟墓绿化改造完毕后,由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民政局予以备案,并发给坟墓生态化改造合格证明。
三、生态化改造标准和要求
生态化改造要按照“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的要求,达到六个标准,即“去除坟圈(完全拆除坟圈、私坟周边硬化物)、坟背覆土(覆盖50厘米以上泥土)、绿化植被(坟周边植树种草)、保留墓碑(把墓碑移至墓穴前)、留有坟坦(只限于必要的祭祀用途)、自然生态(与山体面貌相适应)”具体要求是:
1.坟圈四周挡水墙(坟圈)一般不高于地面,能够挡住雨水为准,超出部分应予拆除。挡水墙中间要清空填土,待植树木和植被。如坟圈上下坡度较大,要逐级建造相应几级花池用于绿化。
2.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坡)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在坟坎和窗口上沿建造宽和高都是50厘米的花池(如是多层坟墓相应增加,以此类推)。花池栽植树木后,必须在泥土上再铺草被绿化,起蓄水保湿作用。
3.在坟墓正面(坟坦)植栽树高叶茂四季常绿树种,视树木品种、大小确定种植间隔距离,确保坟墓正面遮盖,墓地整体绿化率85%以上消除“青山白化”现象。
4.对山势较陡的坟墓顶部还应堆积泥土,铺土草坪;坟坦较宽大的也要铺上20-30厘米泥土种植草坪(里侧与墓道间可留适当距离以供排水之用),以减少外露,增加绿化面积。
坟墓生态化改造是治理青山白化有效手段之一,是缓解干群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旅游、生态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积极做好有关坟主家属或亲属的宣传、政策处理等工作,与坟主家属签定坟墓生态化改造协议书,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态化改造,并在改造期间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确保整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坟墓生态化改造备案申请表
2.坟墓生态化改造合格证明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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