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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苍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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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3211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苍南县渔业船舶水上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苍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9

 

 

苍南县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

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及时控制和除治重大森林病虫害,减轻灾害损失,切实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的防灾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扑灭灾(疫)情。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适用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病虫害灾(疫)情或从境外新传入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和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防治工作。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应急防治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旅游局、县人武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宣传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三)相关部门职责

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区域、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

1.县林业局:具体负责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防治工作,依法对重大森林病虫害进行鉴定,监测,控制和除治。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突发事件提出预警意见。

2.县发改局:保证防治防需农药、防治器械及必要生活用品的供应、生产、储备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发生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3.县财政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及相关政策,保证应急所需日常工作运行经费和应急防治经费。

4.县旅游局:按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协助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防治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送,配合对承运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6.县供电局、中国电信苍南分公司:保证应急用电、通讯畅通,配合做好本系统电缆(线)盘的检疫复检工作。

7.县工商局:加强木材市场和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和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活动。

8.县公安局:做好灾(疫)情发生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疏导交通,保证应急防治车辆通行。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开展侦查。

9.县科技局:协调对灾(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

10.县人武部:根据灾(疫)情防治需要,组织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宣传中心:组织开展灾(疫)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灾(疫)情分级管理

(一)灾(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是指本土森林病虫害突然暴发成灾或从国(境)外新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和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不利于森林、林木(包括果树、花卉、中药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婢螨、鼠(兔)和植物等。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程度,将重大森林病虫害划分为3级:

Ⅰ级 指国(境)外新传入有害生物事件、县、乡镇新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如松材线虫病等病虫害传入非发生区事件。

Ⅱ级  系指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偶发性本土森林病虫害、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如松毛虫、柳杉毛虫、竹螟、竹蝗等森林病虫害为害面积达到上述数量事件。

Ⅲ级  系指成灾面积在15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如上述等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达到上述数量事件。

(二)灾(疫)情管理

发生Ⅰ、Ⅱ级灾(疫)情时,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向市、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报告,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扑灭(疫)情。发生Ⅲ级灾(疫)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紧急除治措施,控制扑灭灾(疫)情。

四、灾(疫)情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一)监测

1.县林业局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71号)的要求,建立重大森林病虫害监测制度,适时发布监测报告。

2.县林业局应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和全面普查。

3.县林业局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森林病虫害监测体系,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二)预警

各级林业部门根据预案对本地历年森林病虫害的监测情况、发生情况、防治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结合各种森林病虫害季节发生特点,参考全国及个省森林病虫害发生现状,作出灾(疫)情趋势预测分析,编制预警报告,及时报告各级政府。

(三)启动预案

1.连片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突发性森林病虫害。

2.跨越省界或县界,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突发性森林病虫害。

3.危害玉苍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大石自然保护小区,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滨海—玉苍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桥墩、吴家园、十八孔水库上游及周围森林的突发性森林病虫害。

4.危险性、检疫性病虫害传入我县,且有进一步传播蔓延趋势,除害处理、扑灭困难,情况紧急的。

5.发生范围较广,且威胁人身安全或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突发性森林病虫害。

(四)报告与发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森林病虫害时,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或怀疑是重大森林病虫害的应于2日内将采集标本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鉴定,确认为重大森林病虫害的,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启动本应急预案。

五、应急处置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指挥工作程序,按照“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处理科学、应对有效。

(二)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处理方案。

(三)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防治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灾(疫)情得到有效遏制时,应上报省、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省、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检查合格后,宣布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四)县林业局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到达灾(疫)情发生地,开展调查研究,判定灾(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灾(疫)情有关情况和处置建议。

2.对新发生灾(疫)情,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鉴定,必要时请省林业厅派专家支援,尽快查明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

3.制定和实施灾(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科学防治,有效控制其传播蔓延。

4.督促、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体系保障

1.行政指挥体系

1)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同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财力、物力支持。

2)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灾(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制定本地区应急处置预案,统一领导,履行职责,确保灾(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2.检疫检查体系

1)以县森防检疫站、木材检查站及专职森检员、兼职森检员“两站两员”为主,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及复检工作,定期对全市加工经营使用木材单位进行检疫检查。

2)木材检查站配备专职或兼职森检员,认真履行检疫检查职责,发现非法调运带疫木材及其制品的,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做好除害处理。

3.监督奖惩体系

1)对在应急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2)对因不能及时发现灾(疫)情,不及时上报发生情况或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防治职责,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灾情扩散蔓延或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急防治指挥部应责成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追究相应责任。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灾(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物资保障

建立县防控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等。

(四)应急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急演练。

(五)宣教培训

加强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干部群众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七、附则

1.县林业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对本预案做出相应的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苍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对全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及协调工作,提高事故抢险救助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照海上搜救中心的职责分工以及全县渔业船舶管理的现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所辖的渔业船舶在海上、港口遭受灾害性天气、海损事故等引发的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县海洋与渔业局、乡镇政府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积极地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应急响应、警报解除及善后等工作。

(2)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4)渔船自救、附近船只互救和公务船艇及其他船只救援相结合原则。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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