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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4〕2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2014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苍南县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2014年度继续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省部属、市属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委县政府考绩工作相衔接。
一、考核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入推进“平安苍南”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我县全面实施“双海双区”战略和加快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确保实现2014年全县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个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面完成温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企业、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和各项工程建设(包括民房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苍南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苍政办〔2009〕55号)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3.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县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营运客车及公路运输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5.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县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及渔港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6.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物倒塌、燃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发生的管道煤气等事故的防范。负责对房屋交付使用后改善房屋外观(清洗、装饰)高处悬挂施工的安全管理。
7.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工业(行业指导)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
8.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商贸(行业指导)行业安全管理。
9.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
10.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和全县教育系统综合安全管理。包括校车、校舍建筑工程(含学校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
11.县农业局:负责全县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12.县质监局: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架空索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4.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敬老院、托老所、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和殡葬行业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5.县文广新局:负责全县文化娱乐单位和场所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6.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县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工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7.县卫生局:负责全县所属机构和医院、诊所等医疗单位及其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18.县民宗局: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19.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山塘水库、防洪排涝等水利水电设施及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负责采砂、违章占用河道等安全管理。
2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和打击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牵头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网吧。
21.县港航局:负责全县水路运输单位、港口和港埠企业的安全管理。
22.县总工会:负责工会组织行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23.县司法局: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
24.县供销社:负责全县供销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
2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相应的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工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26.鳌江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海难事故的救援工作。
2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废弃矿山及治理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城乡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28.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及其废弃物的处置;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
29.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
30.县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候)灾害预报、警报;负责防雷减灾、防雷设施和系留氦气球(低空飘浮物)的安全管理。
3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与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32.县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33.县科技局:负责做好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
34.县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及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体育危险项目和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
35.县国资办:负责县级国资企业的安全管理。
36.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流动人口社会综合治理和出租房整治等安全管理。
37.县“三改一拆”办:负责牵头、协调涉及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38.温福铁路苍南段工程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39.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40.县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41.苍南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42.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43.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在苍省部属、市属有关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全口径的安全管理。
国网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苍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苍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苍南分公司、中石化苍南分公司、县邮政局、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温州矾矿、县烟草专卖局、苍南火车站。
三、考核口径
(一)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口径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省部属企业、市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的事故,以及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领域发生的其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按全口径考核)。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渔船在省外发生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全县建筑行业企业、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房屋建筑(包括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物倒塌、建筑机械、建筑施工高处悬挂及市政(包括公园、园林、市政设施)工程、道桥工程、户外广告设置、水利、电力、电信等建设施工发生的事故。
各乡镇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车公里死亡率和10万在校生非正常死亡率。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百万车公里死亡率、万船航次死亡率、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渔业捕捞万人死亡率、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千万人次旅游接待死亡率、10万在校生非正常死亡率、百亿元水利投资建设死亡率、万台农业机械死亡率、万吨民爆器材死亡率、千亿千瓦时死亡率。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考核口径
工矿商贸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较大以上事故,包括在省部属企业、市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较大以上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较大以上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按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船只在我省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渔船在外地发生的事故,具体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渔船与运输轮碰撞事故,海事部门事故调查证明主要责任在运输轮的,可不列入考核;负同等责任或责任尚未明确的,按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方法减半扣分。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市政工程(包括公园、园林、市政设施)、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户外广告设置、高处悬挂施工、水利、电力、电信建筑施工等较大以上事故。
建筑物倒塌事故:发生已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
较大及以上事故包括较大事故、较大恶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中,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含)以下的事故;较大恶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群死群伤险些酿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含)以下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三大部分,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各乡镇每部分内容的考核分为80分、100分和120分,总分300分;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共性部分175分,个性部分25分,总分200分;省部属、市属有关企业每部分内容的考核分分别为50分、50分和100分,总分200分。
五、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为
(二)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满半年度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作一次书面报告。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县安委会办公室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机制,将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苍省部属企业、市县属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考核赋分。考核突出过程管理,做到动态管理、自我评价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考核,将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工作督查情况和被考核单位的自我评价情况,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分值的80%和20%进行赋分。其中,对于各乡镇,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原则安排2次工作督查和2次“飞行检查” 及若干次暗访暗查,分别以督查工作标准分值的70%和30%进行赋分。各乡镇每半年要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漏报、迟报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的在年度考核中累计扣分,每次扣1分。
对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苍省部属、市属企业,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原则安排2次工作督查。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苍省部属、市属企业要每半年要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漏报、迟报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的在年度考核中累计扣分,每次扣1分。
(五)考核加分。安全生产工作获省级综合性先进荣誉或全国单项先进荣誉,或单项工作在全省作为先进典型进行推广的,每项加2分;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全国综合性先进荣誉,或在全国作为先进典型进行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等“三体系一能力”工作在全省领先的,或省、市、县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项加1分。加分项目以相关文件材料为依据,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县安委会办公室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统一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全县。
六、奖惩措施
各乡镇考核得分低于240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考核得分在240至260分之间,考核等次为合格;考核得分在260分以上,考核等次为良好,并在得分高的单位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选定优秀考核等次。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在苍省部属、市属有关企业考核得分低于140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考核得分在140至160分之间,考核等次为合格;考核得分在160分以上,考核等次为良好,并在得分高的单位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选定优秀考核等次。
县政府对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
附件:1.苍南县各乡镇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考核指标(事故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控
制指标)
2.苍南县各乡镇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考核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3.县有关部门(单位)和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共性部分)
4.县有关部门(单位)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指标(个性部分)
5.在苍省部属、市属企业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及相
关事故控制指标)
6.在苍省部属、市属企业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1
苍南县各乡镇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
事故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控制指标(总分180分)
事故死亡人数绝对控制指标 (56分) |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人) |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人) | 3.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人) | 4.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人) | 5.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人) | |||||||
分 值 | 25分 | 10分 | 10分 | 6分 | 5分 | |||||||
指 标 | 57 | 5 | 42(4) | 10 | 0 | |||||||
乡镇 | 灵溪 | 11 | 1 | 10 | 0 | 0 | ||||||
龙港 | 16 | 2 | 11 | 3 | 0 | |||||||
钱库 | 6 | 1 | 5 | 0 | 0 | |||||||
金乡 | 6 | 1 | 3 | 2 | 0 | |||||||
宜山 | 3 | 0 | 3 | 0 | 0 | |||||||
桥墩 | 3 | 0 | 3 | 0 | 0 | |||||||
矾山 | 3 | 0 | 3 | 0 | 0 | |||||||
马站 | 5 | 0 | 2 | 3 | 0 | |||||||
赤溪 | 3 | 0 | 1 | 2 | 0 | |||||||
藻溪 | 1 | 0 | 1 | 0 | 0 | |||||||
风阳 | 0 | 0 | 0 | 0 | 0 | |||||||
岱岭 | 0 | 0 | 0 | 0 | 0 | |||||||
考核评 分方法 | 第1-5项实际发生数在控制指标之内,不扣分;每增加1人扣1分,各小项最高得分为小项分值,最低得分为0分。 | |||||||||||
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控制指标(24分) | 6.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7.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8.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 9.百万车公里死亡率 | 10.十万在校生非正常死亡率 | |||||||
分 值 | 6分 | 6分 | 6分 | 3分 | 3分 | |||||||
指 标 | 0.153 | 1.111 | 3.22 | 0.3 | 7.0 | |||||||
考核评分 方法 | 第6—8项实际发生数在控制指标进度内的,得6分;实际发生数超过控制指标幅度小于5%(含5%)的,得4分;超过控制指标幅度大于5%的,得0分。第9—10项实际发生数在控制指标进度内的,得3分;实际发生数超过控制指标幅度小于5%(含5%)的,得1分;超过控制指标幅度大于5%的,得0分。 | |||||||||||
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 控制指标 (100分) | 11. 一次死亡3至9人的较大责任事故不突破(次) | 12.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责任事故不突破(次) | 13.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不突破(次) | |||||||||
分 值 | 100分 | |||||||||||
指 标 | 0 | 0 | 0 | |||||||||
考核评分 方法 | 第11项,每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A类(灵溪镇、龙港镇)扣40分,B类(钱库镇、金乡镇、宜山镇)扣60分,C类(藻溪镇、桥墩镇、矾山镇、马站镇、赤溪镇)扣80分,D类(岱岭乡、风阳乡)扣100分;发生2次扣完本项分;第12项,发生一次扣100分,第13项,发生1次直接定为不合格单位。(发生第11、12、13项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时扣分与定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