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13〕28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湖前水闸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湖前水闸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苍南县湖前水闸工程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确保苍南县湖前水闸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他相关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以及其他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苍南县湖前水闸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征收)的补偿。
第三条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工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委托龙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规定按照苍政发〔2012〕158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予以征收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3。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一)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有合法权属房屋的征收补偿规定
1.被征收房屋如产权清晰合法,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被征收的建筑物给予补偿,并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方式。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根据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按照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折旧后评定补偿金额,并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等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总金额。房屋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4.被征收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按时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按时腾空、拆除房屋。
5.征收构筑物、附属物、简易房,如围墙、厕所、猪圈、灰场等,由征收机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另作安置。
(三)无合法权属房屋的认定和补偿规定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县房屋产权调查小组根据下列规定对其房屋的合法凭证、权属来源、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3.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4.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5.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安置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套房安置形式。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实行拆一还一安置形式,且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迁户房屋必须在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拆除。具体安置地点,采用何种形式安置,由龙港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选择套房形式安置的,可选择以权属证件或县房屋产权调查小组出具的依据上注明的同等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也可选择按原房屋占地面积4倍(即1:4比例)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但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