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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

  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关于组织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3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组织实施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及其他“旱改水”示范项目。

  二、验收程序

  第三条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竣工初验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土地属在村、当地有关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乡(镇)初验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项目不得申请耕地质量评定和县级验收。县政府根据需要,可要求有关乡镇、部门启动提前取土、验收、入库工作。

  第四条乡(镇)初验合格以上的由乡(镇)政府签发通过初验文件,申请县级验收同时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是验收的重要依据。县政府可决定由相关乡镇负责土壤取样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凭通过初验文件和乡(镇)盖章确认后的竣工图及其他要求材料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应在材料齐全后及时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验收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六条验收依据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设计、测绘、监理和资料整理等。

  第七条项目验收评定由验收组成员及专家单独完成评分,合格项目应为实到验收组成员及专家数的80%以上人员验收评定为合格以上的项目,最后得分计算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平均值。

  第八条初验、验收评分实行100分制。初验、验收结果根据百分比赋分值依次为90分、70分以上(包括本数)的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档次,69分以下(包括本数)为不合格。初验、验收结果都在合格档次以上的,该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签发通过验收文件后启动入库工作。验收评定表见附件。

  四、初验

  第九条初验组织单位为项目区所在地乡(镇)政府。

  第十条 项目初验组成员由乡镇、村两委代表、农业、土地、水利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初验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主要内容已按照规划设计全部完成;

  二、申请验收材料齐全;

  三、竣工自验发现的问题已经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初验形成的成果

  一、项目竣工申请表;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项目工程监理报告;

  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六、自查报告;

  七、项目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2000)及数字化成果;

  八、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九、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十、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十一、项目图片集及电子文档。

  四、县级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召集,由验收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成果为验收依据;项目监理和施工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提供相关履职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原则上要种植2年以上水稻。同时要兼顾农民种植意愿。没有及时种植水稻的,验收前所在村须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属地乡镇出具承诺报告且注明种植水稻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属地乡镇负责落实省、市抽查复核整改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7日起实施。

  附件:苍南县“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县级验收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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