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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苍南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苍南县户籍的,并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都可以提出申领申请,按程序评定后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第四条《残疾人证》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自愿申请、依标评定、程序规范、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方式采取定时定点集中评定为主,上门服务评定为辅,禁止未经县残联许可的个别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建立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残联、县卫计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评定的日常工作;建立残疾人评定专家库,评定专家

  受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委派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县残联负责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监督和指导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指定、组织、委托医疗鉴定单位(医院)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受理和办理群众投诉,填发、收回《残疾人证》,管理办证档案。

  第八条县卫计局负责对残疾人评定专家的素质教育、业务培训、责任追究,会同县残联监督和指导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各受委托的医疗鉴定单位(医院)要自觉接受县卫计局、县残联监督指导,建立鉴定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2寸免冠照片3张,向县残联提出办理《残疾人证》申请,县残联应一次性告知准备事项(书面办证须知)。若申请人难以通过目测明确判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另需提供相关病历等材料。

  第十条 县残联办证工作者根据年龄条件和康复期期限要求、通过询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审核相关病历等材料,认为其可能符合办证条件的,准许并指导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称《残疾人证申请表》);对明显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县残联办证工作者对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审核章交付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按要求去评定。

第四章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评定方式分集中定点评定和上门服务评定。

  第十三条  集中评定每周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县残联与医疗鉴定单位(医院)根据鉴定类别和专家工作安排情况予以事前公布;参加集中评定的申请人持《残疾人证申请表》和第九条规定的所需材料到县残联指定地点、医疗鉴定单位(医院)接受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对申请人目测能依标明确判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可以由县残联理事长(或受委托的副理事长)、办证科室负责人在内的3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记录特征签字认可,若本人无异议可直接办理。

  第十五条上门服务评定对象为特定残疾人,一般每月组织两次,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指定2名残疾人评定专家在县残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申请人住所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评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工作人员、残疾人评定专家、申请人和经同意陪同的申请人亲友以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定现场。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评定专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依照标准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称《残疾评定表》)具体内容和明确评定结果,并签名确认。《残疾评定表》需加盖医院残疾鉴定专用

  章或送医务科(室)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八条 残疾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7类,残疾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叁级、肆级,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第五章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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