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苍南县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苍南县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信息报送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苍南县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
第五条苍南县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县信用中心),是县政府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苍南县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征集、发布和管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信用信息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系统或者本行业内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向县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各乡镇和县级功能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应与县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连通,实现数据交换共享。未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乡镇和县级功能区应当按照苍南县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征集辖区内的信用信息,并报送至县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条县信用中心、报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人对征集、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信用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息征集
第九条县信用中心有权征集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县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信用信息;
(二)本县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三)本县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在开展活动中获得的信用信息;
(四)县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条县信用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征集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由县信用中心根据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报送单位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目录和数据指标项,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县信用中心报送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县信用中心采取技术手段保证信息安全。
鼓励报送单位与县信用中心实现系统对接,实时传送信用数据;未实现系统对接的单位,每月10日前定期向县信用中心报送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能通过县政府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一律通过共享获取,不再重复征集。
第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主要征集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登记/注册/备案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编号、许可类型、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名称、许可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4.分类监管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依据、文号、评价机构等内容;
5.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报年审)结果信息:包括检验/检测/检疫年度、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检验/检测/检疫日期等内容;
(二)荣誉信息:包括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三)失信信息:
1.司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当事人、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对象主体识别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信息(欠薪/欠费/欠税/欠贷):包括欠薪/欠费/欠税时段、欠薪/欠费/欠税总额、欠薪/欠费/欠税记录机关等内容;
(四)警示信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需要锁定监管或者向公众提供警示的信息(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身份信息中的各种警示信息,如许可证到期等;不良行为信息中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各种涉案未果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