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防火期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二、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野外烧田坎、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等用火行为。烧泥灰等小型生产用火须经所在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工程施工等大型生产性用火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落实相关防火措施方可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