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7〕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我县小微园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
(一)本意见中所指的小微园是指符合规划,经过苍南县政府确认的小微企业集聚区。
(二)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创新开发模式。小微园投资建设可以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建设、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和村集体开发建设等模式。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小微园的,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存量工业用地允许开发建设小微园的实施意见(试行)》(苍政发〔2017〕135号)规定执行,本意见有明确规定而苍政发〔2017〕135号文件未涉及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建设平台)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规划,制定小微园建设方案(属企业自行开发的,企业制定建设方案,需经所在地政府、平台初审同意后上报),报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四)小微园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住宿功能(员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2%,非生产性用房建筑要配有综合办公、研发功能、食堂和物业等功能。非生产性用房建筑物应具备公共建筑物外立面,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住宿功能(员工宿舍)不能建成套房形式。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评审批复的,按评审批复的设计方案执行。
小微园内的非生产性用房,只能自持或出售给入园企业,且入园企业今后转让工业厂房时,其购买的非生产性用房须一并转让,否则国土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有权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出租给与入驻企业生产、员工服务等无关人员。
(五)各小微园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主导行业(小微园面积200亩以上的,可分行业企业集聚区形式,主导行业可增加至2个,具体由小微园办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行业特色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及符合要求的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要达到70%以上,其它入驻企业原则上须为主导行业的配套生产企业。
(六)小微园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安全和规划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园区所在地的控规,合理配置容积率,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2.5,楼层间环形车道面积不纳入计容。小微园建筑密度不得超过50%,绿地率要大于5%,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过50米。
(七)各乡镇、建设平台要切实履行小微园建设主体责任,加大政府平台、国资公司投资建设小微园力度,增强市场调控能力。本文件出台至2019年底期间,各乡镇、建设平台自建自持(含委托代建)小微园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
二、入园企业要求
(一)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为苍南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3.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我县“十二五”期末单位GDP能耗平均值。对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能耗不符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4.入园非新办企业的上年税收总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产值不得低于200万元,如为整治类的行业企业,需达到其行业整治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入园。
5.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小微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项目准入和用地批后监管政策的通知》(苍政办〔2014〕133号)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须≥30%。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成长型小微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优先。
3.科技型小微企业:(1)近三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平均在4%以上;(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3)项目产品获得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优质企业:(1)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或者孵化器毕业的企业;(2)上一年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企业;(3)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在我县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
6.在我县已供过工业用地,有意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
(三)入园企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