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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2820元,缴费比例22%,每人每月最低缴费620.4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4%,缴纳394.8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225.6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基数3191元,缴费比例18%,每人每月最低缴费574.38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为255.28元,雇主缴纳10%为319.1元)。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月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4096元,个体工商户最高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1964元。
对于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申请养老保险补缴的人员,补缴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单位补缴基数4699元(2016年度月省平工资),缴费比例22%,个体工商户(含自由职业者)补缴基数4699元,缴费比例18%(申请补缴时在企业参保,但补缴时段属个体工商户的按此标准)。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单位暂继续执行老办法,即缴费基数为每月5000元,缴费比例为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4%,缴纳1200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50元),待省、市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新规定衔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820元,单位缴费比例9%,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3.8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6%,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69.2元,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3%,缴费标准每人每月84.6元。在职职工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