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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24

苍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

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居民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以下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持有《儿童福利证》证件的社会散居孤儿和苍南县社会福利院的集中养育孤儿。

  二类对象:持有效《苍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苍南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人员,困境儿童本人。

  三类对象:持有效《苍南县特困职工优惠证》、《苍南县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的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

  四类对象:当年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自负资金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导致经济困难,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

  五类对象:未参加社保部门保险(以下称未参保)的困难群众,当年医疗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自负资金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导致经济困难,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基本医疗费用范围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是指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自负费用。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

  (三)打架斗殴;

  (四)酗酒、吸毒;

  (五)交通肇事、医疗事故;

  (六)蓄意违章;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

  1.一、二类对象门(急)诊费用救助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

  2.特殊病种门诊的救助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特殊门诊费用明细结算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不限病种,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类对象: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对象: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三类对象: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15万元及以内部分按50%救助, 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救助,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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