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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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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73月5

苍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县委领导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实干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预先审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具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县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工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工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工业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县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县政府有效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与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参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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