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发挥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预算执行中工资统发执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统发工资管理模式的通知》(浙财社〔2018〕33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关于苍南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10〕120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现有工资统发模式,将原由县财政统一审核发放调整为由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工资发放流程具体事项
(一)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下同)将次月工资数据及书面材料报县人社局工资统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发办”)审核。次月无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可不报,每月25日前不上报视为次月无变动。
(二)统发办每月审核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工资数据和书面材料,各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以统发办设定的固定方式下载《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明细表》。
(三)调整后统发办负责做好原列入统发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项目,原统发办统一扣的“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由预算单位负责计算扣发。
(四)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发放后,做好工资电子数据和纸制表格的存档,以备工作人员查询和有关单位的审查。
(五)每月初,预算单位根据统发办审核通过反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通过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把资金划转至相关账户。其中:实发工资划转至代发银行工资代发户;托收事项资金包括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划转至相关托收账户;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自行代扣并申报缴纳。
(六)预算单位在实发工资划转银行工资代发户同时将工资发放清单传递给工资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发放清单与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卡。如有不一致,由代发银行联系单位财务人员查实原因,处理一致后再行发放。
二、托收资金事项
(一)社保资金。各预算单位按照社保资金缴纳标准计算本单位应缴纳社保资金总额,划转相关资金到社保托收账户进行缴纳,与现行的处理方式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各预算单位按照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应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划转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征缴账户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参照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各预算单位根据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规定和流程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