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CND01-2018-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6日
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3〕367号)和省转升办《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标准
(一)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8个行业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
其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二)根据苍南县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评价确定的D类企业,实施差别性电价。具体分规上、规下两类:对规上D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D类企业的,全年电价实行差别化处理;对规下D类企业,直接实行差别化电价。上述两类企业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加价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根据《单位产品能耗国家标准》《浙江省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等标准,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出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超出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四)企业同时符合高耗能行业标准加价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价的,统一按高能耗行业差别电价执行。在启动有序用电和应急调控等措施时,上述三种情形企业执行最严厉等级的调控措施。
二、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