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为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的持续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浙教督〔2008〕12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市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温政督〔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08年起在全县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教育行政管辖职能,以学区为单位设立督学责任区,全县共设立九个督学责任区,其中每个学区设立一个督学责任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设立一个督学责任区。九个督学责任区各配备责任督学3—5名,建立督学工作小组,其中设组长督学1人,专职责任督学1人,兼职责任督学1—3人。
二、责任区督学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教育方面的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职称,有7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验,教育思想端正,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务实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敢于负责。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三、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一)对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及办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随机督查。
(二)协助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帮助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办学目标与发展规划,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督查。
(三)配合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四)关注责任区学校的办学行为,分析和研究责任区学校素质教育推进,课程计划执行及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了解学校规范收费和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落实的情况。
(五)对责任区学校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督导活动中发现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前提下,深入学校进行教学活动和常规管理督查,参与学校活动,与师生进行交流,定期向上级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七)配合做好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完成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督学责任区的组织与管理
(一)责任区督学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管理。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听取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汇报,解决责任区督学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部署有关工作。负责对责任区督学工作的检查、指导,开展责任区督学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督学责任区工作经验,负责对责任区督学的考核和表彰。
(二)责任区督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督学任职条件的对象中选聘。责任区督学小组组长由各学区分管教育督导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专职责任督学从现职的教育学区干部中推选;兼职督学从现任中小学领导及退居二线或退休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中推选。
(三)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主动配合、支持责任区督学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并为责任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督导单位收到责任区督学反馈的督导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责任区督学,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责任区督学小组的督查结果与各中小学、幼儿园评先评优和校长年度考核相挂勾。
五、责任区督学工作经费保障
为保证责任区督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县教育局每年安排教育督导专项经费。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