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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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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环保〔2009〕16号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之日起至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环保局环评审批(包括温州市环保局委托苍南县环保局审批、苍南县环保局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境监察中队具体负责“三同时”的日常监察、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三同时”监管各类报表、台帐的汇总统计。县局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审查、“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组织。县环境监测站参与“三同时”环保验收。

  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分A、B、C三类,环保窗口负责分类。

  A类(重污染企业):电镀、印刷线路板、冶炼冶金、水洗、医药、医院、化工、农药、造纸、印染、制革、人造革、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报告书类)、饮料食品(报告书类)等行业为A类;

  B类(轻污染企业):除A类和C类以外的项目为B类; B类项目若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与居民区邻近地处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则上升为A类;

  C类(一般企业):房地产、学校、服装、电子、基础设施等为C类。

  第五条  环保窗口每月上旬将上月的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审批明细表)的备份交县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察中队,并按月将建设项目的审批目录在苍南环保信息上公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并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送交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县局管理科备案。

  第七条  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境监察中队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档案,并做好现场监察台帐和季报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预计投入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二)核实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三)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环保“三同时”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指工程需要在地下布设,竣工时将不能直接检查的部分,如地下排污管网等),要求建设单位在覆盖前,通知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其“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查,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

  对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环保部门对监理报告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对环评批复中需有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局管理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县局管理科在收到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其“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应领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窗口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  对试生产3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县局管理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县局管理科在收到建设单位延期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管理科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期之日起3个月内或批准延期验收的期限内向管理科申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具备验收监测(或补测)条件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报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并告知业主监测日程的安排。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保验收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报管理科,管理科如有不同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监测单位在实施验收监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管理科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当场作出是否收件的决定。予以收件的,当场出具书面回执;不予以收件的,一次性当场出具书面说明。

  对验收申请材料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至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对验收申请材料复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环境监察大队、辖区环境监察中队、县环境监测站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县局管理科做出书面限期整改决定或由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必须明确负责监督落实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如因“环评”审批或环保政策、执行标准变化等原因无法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的,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协调解决,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市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县局验收的按本办法执行;没有委托县局验收的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管理科按月在苍南环保信息网站上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三同时”管理  办法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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