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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证书自查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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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质监〔2009〕20号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作业人员证书自查的通知

  各有关使用单位:

   近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两起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假证案:

   一、叶尚敏造纸厂,龙港镇江山办事处文楼村,操作人员:张胜利,操作种类:锅炉,证书编号:TS6BXFN51566,发证机构:湖北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苍南县兰鹰镭射材料厂,金乡镇东风大道178号,操作人员:邹文茂,作业种类:锅炉作业人员,证书编号:GL5103020200760053,发证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郎远权,操作种类:锅炉,证书编号:GL5123212007139,发证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调查核实,上述操作证均系非法伪造的假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者除处罚款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操作是要求很高操作规范的作业,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人员无证上岗或操作不当极易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上述两起操作人员持假证操作案应引起我县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请各使用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进行认真核实查对,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表,在6月30日前报我局安全科;逾期不报的,我局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希望各使用单位此后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要认真核实人员操作证件,有疑问的,可采取致电咨询发证部门或到我局安全科核对,避免假证此类事件发生。

   联系电话、传真:0577—64837709    联系人:杨国栋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自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证书自查 通知

   抄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县安监局、县教育局、

      县卫生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自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持证      证号                    电话              手机               

单位名称

作业人员

籍贯

联系电话

证号编号

作业种类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部门

 

 

 

 

 

 

 

 

 

 

 

 

 

 

 

 

 

 

 

 

 

 

 

 

 

 

 

 

 

 

 

 

 

 

 

 

 

 

 

 

 

 

 

 

 

 

 

 

 

 

 

 

 

 

 

 

 

 

 

 

 

 

 

 

 

 

 

 

 

 

 

 

  设备名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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