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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根据《关于在全县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意见》(苍社管组(〔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有效地承接政府部门职能委托(授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决定在全县社会组织中全面开展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
二、评估内容:按照社会组织类型分类,社会团体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以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