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教育防范和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全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在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具体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分级负责制。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单位的效能建设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的科室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负责,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对个人行为负责。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解聘)。
第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聘)处理:
(一)存在在编不在岗行为的(特指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以及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
(二)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等行为;
(三)工作时间存在用电脑或手机等看电影、玩游戏、听音乐,浏览股票、购物、小说等网页,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上聊天等行为的;
(四)工作时间电脑、手机等屏幕上开着(或最小化)电影、游戏、音乐、股票、购物、小说等软件或网页的;
(五)工作时间打麻将、玩扑克牌等娱乐或赌博的;
(六)工作日中餐饮酒的;
(七)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礼券的;
(八)违反《关于落实“五个凡是”工作不力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
(九)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十)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存在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未处理或者包庇的;
(十一)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有上述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解聘处理。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八条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决定内容。被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查处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效能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连带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一个考核年度内,各地各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在编不在岗情况被查实的,当事人一律给予辞退(解聘)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