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监察大队,各乡镇安监所(员):
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苍安监[2013]22号,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进一步简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核,降低了企业申办成本,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碰到了一些实际困难,为更好服务和方便群众,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现对以下行政审批事项作补充说明:
一、安全资格证书相关要求
《意见》中关于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第(3)条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相关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部分申请延期许可的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的培训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因我局培训办班等原因而不能如期得到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以下要求予以认可受理: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逾期,逾期在45天内的,经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手续确认的;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逾期在90天内的,经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手续确认的;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逾期在180天内的,经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手续确认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经换证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须在7日内持原件和复制件到行政审批科备案入档。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意见》中关于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第(4)条要求“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材料”,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议符合以下要求予以认可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