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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苍人社〔2013〕139号文件规定,我局自2013年8月以来开展了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现清欠工作已结束。针对清欠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研究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欠费单位,按以下办法可实行个人补缴。
一、单位已注销的。凭工商或地税部门的注销证明,可直接办理个人欠费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