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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浙教教科〔2014〕2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与运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心指〔201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建设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校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
(一)分步骤推进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建设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全省中小学在今年底心理辅导室要全覆盖。2013年10月,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颁布了《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浙心指〔2013〕7号)。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在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下功夫,分步骤推进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建设,在2014年底所有直属学校、学区所在地城镇学校和2013年底县教育局已经拨给资金补助的学校,及各学区所辖60%的农村学校(具体由学区确定)心理辅导室达到基础建设标准,2015年底100%的中小学心理辅导室达到基础建设标准。请各校如实填写本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情况(见附件1),乡镇学校在10月10日前由学区汇总后统一发电子邮箱:linnaicong74@163.com,直属学校直接上报县教育局学生科。需创建资金补助的学校,同时提交申请补助报告书一式两份。联系人:林乃聪,电话:13958711887(661887)。
(二)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规划和设计
目前,部分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重资金投入,轻规划和设计,选址情况不合理,各学区、各中小学要根据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选址尽量避开教学区、行政区等嘈杂区,设计应注重中小学的心理发展特点,总体体现清静、温馨、安全的氛围,可多采用一些暖色调(如粉色)或冷色调(如绿色)等色彩。同时,各学校要明确创建省市县等级心理辅导室的计划,有条件的学校争取创建省市一级心理辅导室,原则上城镇学校、直属学校至少要创建县一级心理辅导室。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我县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运行效率。
(一)进一步制定与完善心理辅导室的运行制度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基本制度应包括值班制度、辅导制度与研讨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