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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
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和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优秀人才年度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2.优秀人才规划课题成果奖励标准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苍南县教育系统
优秀人才管理和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主要指获得以下五个层次荣誉的对象,并在我县教育系统从事相应教育工作的在职人员。
(一)温州市第一层次及以上人才:特指获得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35周岁以下)、市教育名家、市“三名”(指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下同)等;
(二)苍南县第一层次(含温州市第二层次)人才:特指县“三名”(指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下同)、市“三坛”(指教坛新秀35周岁以下、教坛中坚36周岁及以上50周岁以下、教坛宿将51周岁及以上,下同)等;
(三)苍南县第二层次(含温州市第三层次)人才:县“三坛”(指教坛新秀35周岁以下、教坛中坚36周岁及以上48周岁以下、教坛宿将49周岁及以上,下同)、市学科骨干教师(含骨干班主任,下同);
(四)苍南县第三层次人才:县学科骨干教师(含骨干班主任,下同);
(五)其他人才: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或教育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一定教育教学业绩等教育系统其他在职人员。
第三条 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教育名家、市名师名校长、市三坛、市学科骨干教师分别根据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纳入本办法管理。省“151”工程人选、市杰出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市“551”工程人选、县杰出人才、县青年拔尖人才、县学科带头人、县专业骨干等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建立梯队式教育系统优秀人才评选机制。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教育名家按省市规定进行推荐评选;市县“三名”、市县“三坛”、市县学科骨干教师每三年各评选一次,“三名”由市县人民政府发文表彰;“三坛”、学科骨干教师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表彰。省特级教师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名校长名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中推荐;市“三名”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三坛”和县“三名”中推荐产生;市“三坛”一般从市学科骨干教师和县“三坛”中推荐;市学科骨干一般从县“三坛”和县学科骨干教师中推荐;县“三名”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三坛”中推荐;县“三坛”一般从县骨干和优质课奖获得者中推荐,具体评选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的评选和各项待遇落实,优秀人才享受的各项待遇在绩效工资外单列实施。原则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并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实际需要足额拨付。
第六条 教育系统优秀人才主要职责:
(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带头履行所在学校(单位)岗位职责。学年度工作量要达到所在学校(单位)规定要求,带头承担本校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带头担任学校后20%学生较多班级班主任;每学年要在所任教学校举行一定数量的公开课或讲座,积极参与听课评课活动;所任教或管理的班级在所任教学校综合评定中处于良好及以上水平,师生和家长满意度较高。
(三)努力提升自身专业发展水平。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主动参与和承担相关教育课题研究,勤于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素养及各类教学比赛,不断探索、研究教育教学实践,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四)积极发挥专业引领辐射作用。要带头参加或主持市县名师工作室各项活动,履行导师带徒和结对帮扶职责,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要主动参加各类带教、支教、讲学活动,做好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讨活动,充分发挥名优教师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五)按规定参加优秀人才目标考核。各类优秀人才要严格按照与自身荣誉相对应的优秀人才目标考核标准(具体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力争取得优异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成绩,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待遇和奖励:
(一)当年度评上优秀人才荣誉奖励。根据优秀人才的不同类别,对于评上具体荣誉的当年度人才,在教师节期间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