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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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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各乡镇安监所,县龙港新城管委会安监所、苍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所:

  为了更加关爱一线安全监管干部,力尽所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了、管得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7号)和《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15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就我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人员;各乡镇、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苍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乡镇安监所、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苍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未设安监所的乡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执行标准

  列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统一执行每人每月220元标准。

  三、发放办法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2012年71日起实施,列入工资统发。

  (二)已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不再予以津贴补发,调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的人员,从任职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开始补发岗位津贴。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审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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