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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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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县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级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第七条义务教育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执行温州市教育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予入学。

  具体操作按照当年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九条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盲、聋哑、智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县教育局批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教育局申报义务教育学籍,县教育局核准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给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县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更

  第一节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节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县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节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转入

  一、公办学校学生转入

  学生因户口所在地、家庭居住地或者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变化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在符合我县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以及户籍、房产等证件原件,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转入学校根据班额的情况,对转入学生条件予以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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