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苍南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延期孵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0日
苍南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延期孵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孵化器企业发展,更好的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服务我县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苍南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苍孵办〔201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企业孵化期限满,一般不予延期孵化,确有延期孵化必要的,可由在孵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延期孵化:
(一)孵化效益显著,申请延期孵化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60万元(含)以上(研发经费投入需经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
(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