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仑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决定印发《北仑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5日

北仑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5〕234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5〕235号)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6〕17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要求

(一)在北仑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在北仑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即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进行登记备案。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市住建委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明、鉴定人员清单、计量认证附表等。

(二)鉴定机构登记有效期限为一年,申请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每年年底确认下一年在北仑区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录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三)存在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1.违反本细则未经登记备案在本区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2.综合信任评定为C、D级或监督过程中被查处严重违规,直接列为C、D级的;

3.完成首次登记备案后,至下一次备案之间的一个周期内未在北仑区域开展过鉴定业务的;

4.被两次撤销登记的。

二、鉴定机构日常工作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在“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操作完成,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过关。

(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受理时,鉴定机构要认真核实房屋鉴定相关资料并上传系统。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鉴定业务,受理前应上报房管处,要提供全体业主书面签字同意证明材料,特殊情况要向房管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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