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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本地农产品收购奖励实施办法

朗读

各街道(镇、乡)农办、农业龙头企业:
    为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鼓励农业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建立长期、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民增收,特制定北仑区本地农产品收购奖励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意见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北仑区农业龙头企业
    (二)、扶持条件:
    1、收购的必须为本地农产品,具体指北仑区域内产出的蔬菜、水果、茶叶、竹笋、畜禽、养殖水产品。对金柑、桂花等传统特色农产品收购奖励,采用一事一议制。
    2、收购额在50万以上,不包含金柑、桂花等传统特色农产品。
    3、严格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有正规收购凭证。
    二、奖励标准
    对当年实际收购额度超过50万元,按实际收购额和农民带动力,对收购企业给予2-6万元补助,按农产品收购额分为三个档次,收购额50-200万元/年,一次性奖励2-4万元,收购额200-300万元/年,一次性奖励4-5万元,收购额300万元/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6万元。奖励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超过50万元的,其奖励额度按档次同比例下降。
    三、申报程序、审核办法
    (一)、申请:农产品收购期限为当年的11月1日-次年10月31日。申请企业应先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上报本地农产品收购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和农产品收购凭证复印件,在每年11月10日前报乡镇(街道)农办。
    (二)、申报:乡镇(街道)农办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区农林局。
    (三)、审核: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乡镇(街道)农办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征询异议和抽查复核。
    四、资金下达
    审核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区年度资金安排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后在年底或次年初发文下达补助资金。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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