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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仑科〔2023〕20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科技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仑科〔2022〕4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9 日

   

 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人才在我区创业,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的目标:每年择优选取50家以内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实行年度动态审核调整,通过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和绿色服务等措施,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技术领先、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群,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逐步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培育对象:北仑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工商注册在5年以内的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引才工程”、北仑区“强港强区引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科技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可以酌情考虑。

       第四条 列入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应属于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备有产业潜在引领方向和模式创新的企业。

       2.申报上年度或者截止申报日前本年度销售收入500-50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酌情放宽至200万元)。

       3.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企业职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及以上。

       4.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市场成熟度,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5.具有完整的企业发展计划,创业项目的商品化及产业化的可行性明确且市场前景较好,培育期内有望发展成为规模以上或产值过亿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支持措施:

       1.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2.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区各项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各项科技计划项目。

       3.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风险投资渠道,通过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等途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4.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培训、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和受理:

       1.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均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或申报前本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3.区科技局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按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 认定: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区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细则详见附表。

       3.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确定培育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对列入培育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1.加强区、街道、园区之间的联动,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及企业所在街道、园区共同进行培育管理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2.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应同步申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年报)。区科技局对受培育企业开展年度审核和实地抽查,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取消培育资格;淘汰经营业绩差、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受培育企业。

       3.对培育期满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区相关部门将继续建立联系,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修改。

       附件: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意见表.docx

 

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方案》(仑科〔2021〕20号)精神,规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攻关项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攻关项目采用联动、协同、开放、滚动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每个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通过支持培育,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新型功能材料和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形成一批科技成果,打通若干个特色技术链条,促进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攻关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攻关项目以本区地域范围内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企事业单位等为主体,提倡鼓励优势企业会同区内研发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一定的研发投入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企业信誉良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区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 攻关项目实行牵头单位申报制。区科技局每年征集项目技术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如实填写《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书》、《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第十条 攻关项目实行书面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合订成册。由归口街道或园区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报送区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全区产业链发展需求实际,拟定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分管区领导召集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审,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准予立项。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攻关项目与区科技局签订《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合同任务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攻关项目运行实施中期绩效考核。获立项的攻关项目应于次年根据中期绩效考核通知,将项目中期运行总结报告报区科技局。中期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状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知识产权、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费使用(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等。区科技局开展中期绩效考评,联合区财政局对通过考核的项目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攻关项目实行绩效评估。攻关项目支持周期内,通过对项目进度与目标完成情况的定期检查与考核,给予执行效果达到预期的项目滚动支持;对于执行效果不佳,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则及时终止,结余经费择优调整至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实施周期内,项目成员前3位有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牵头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牵头单位。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攻关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单位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报,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程序进行复评。牵头单位在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结合项目研究内容,要与区科技局签订合同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根据市、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攻关项目获财政经费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经费资助资金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分期发放40%、40%和20%资金,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绩效合格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余下20%的资助经费。补助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市、区各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攻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资料,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追回违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期验收后,最后一笔资金兑现时,区级地方留成可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实施周期统筹核算,企业项目实施期内累计享受扶持资金额度,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北仑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修订)》(仑科〔2022〕 2号)同时废止。

 

北仑区(开发区)研发投入补助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细化区级科技经费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实行补助。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注册在北仑区(开发区),并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第三条 区级科技产业政策研发投入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

     (三)对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区科技产业扶持经费研发补助预算资金额度由当年度区级科技产业扶持经费确定,根据实际额度调整。

      第五条 区级科技产业政策研发补助申报按区科技产业政策,企业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区科技局根据每年区科技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安排,发布北仑区(开发区)研发补助申报通知。

     (二)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佐证的研发费材料,其中对于规上工业企业,还需提供统计部门确认的“工业月报-财务状况表(B203)”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区科技局。

      第六条 区科技局组织力量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初步确定资助企业名单。

      第七条 资助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署名提出,区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经费。

      第八条 企业享受市级研发投入补助经费,根据市级相关要求执行,视同我区对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仑区(开发区)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北仑区(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相关规定精神,按照《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甬科高〔2021〕76号)和《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仑政〔2022〕2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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