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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相关单位: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市委市政府《宁波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甬党发〔2019〕33号)的实施,培育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04〕33号)、《关于做好科技系统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政〔2012〕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17〕17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全市2019年不少于100家,到2022年达到200家;

2、2019年,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宁海县原则上各不少于10家。

二、申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区县(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5、环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申请、认定和发文程序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和发文程序如下:

1、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申请企业应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向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认定。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归口管理部门按其科技计划体系组织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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