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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2014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4〕2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经信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146月30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节能办〔2013〕21)、《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2014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4〕26)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区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鼓励实施循环经济项目以及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等。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主要用于促进全社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着力构建具有北仑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循环经济、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补助;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

  (三)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奖励;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奖励;

  (五)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

  (六)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节能产品推广、能源管理平台建设以及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相关课题研究、规划制定、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七)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化认证、碳排放认证等补助;

  (八)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九)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节能量审核后,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400/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其中转拨市级财政补助200/吨标准煤。对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单个企业(单位),市、区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总额。

  (二)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节能量审核后,节能量或设备技术投资额达不到市级节能补助条件,但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300/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对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单个企业(单位),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吨标准煤,宁波市财政奖励标准60/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市财政补助)。

  (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区内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50/吨标准煤(含市财政200/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50/吨标准煤(含市财政100/吨标准煤);对区外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50/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吨标准煤(市财政补助),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50/吨标准煤(含市财政100/吨标准煤)。

  对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市级部门评审,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按比例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九条  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设项目;

  列入区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的示范项目,按当年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大力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市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对提供厂房屋顶的企业按光伏项目建设占用的屋顶实际利用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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