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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单位:

  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及北仑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仑区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环境保护局  北仑区发改局(经信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4

北仑区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排污权租赁,是指政府将政府储备排污权或排污单位以污许可证形式登载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出让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

  其中政府租赁指政府将储备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出让给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相互租赁指企业将富余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出让给(同行业)其余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

  电镀、印染两个重污染行业采用废水排放量作为排污权租赁行为的计量指标。

  第四条  政府租赁行为遵循总量有限和差异化保障原则。总量有限指可供租赁的排污权指标一经审批占用或租赁完毕,政府租赁形式自动消失;差异化保障原则指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类别(由区发改部门统一评价)将决定企业的年最大允许租赁量。

  第五条  相互租赁遵循自由交易和环保核准原则。自由交易指交易双方出于自愿所从事交易行为,环保核准指相互交易行为须经双方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进行交易标的交易数量、时限和交易方式的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六条  排污权租赁以自然年为交易期限,租赁的有效期为租赁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

  通过租赁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必须优先用于补齐上年度超总量排污的部分。

  有效期内,排污权指标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有效期满后,排污权指标仍归出租方所有。

  第七条  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出租和承租的,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八条  排污单位出租或承租排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已缴纳当年的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排污单位已建成污染源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能准确计量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未投产或试生产的除外;

  (三)已经环保部门书面同意。

  第九条  排污单位可出租的排污权包括:

  (一)排污权闲置的;

  (二)排污权因生产波动富余的;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但未投产或试生产的。

  第十条  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的情形包括:

  (一)因生产波动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的;

  (二)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审核并同意,可进行污染物总量调剂情形的。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因承租排污权造成废水排放量提高的,其废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负荷。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出租排污权,需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排污权出租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建设项目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但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权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需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排污权承租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当年出租排污权的单位不得在当年就同一指标申请承租排污权。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可出租排污权,统一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登记。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以外形式的排污权出租信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公告。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后,可通过自由交易或申请通过交易平台组织的公开竞价等方式实施排污权租赁。

  自由交易由排污权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后,在交易平台签署合同,并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鉴定章。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以外形式的排污权自由交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鉴定。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地以公开竞价等方式出租。

  公开竞价以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底价执行竞价。属于印染、电镀行业的,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当年市场等综合因素评估出的价格为底价执行竞价。

  第十八条  租赁完成后,环境保护部门将对租赁信息进行公告、对排污许可证登载指标予以变更,并在出租方和承租方刷卡排污系统上变更相应总量控制排放限值。

  第十九条  排污权租赁一般在本区范围内进行。跨区域范围租赁的,需分别经过出租方、承租方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属于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高污染行业的,其租赁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必须在同行业内进行。

  火电企业(包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租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承租排污权获得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指标。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在租赁程序完成后10日内,将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租赁合同、资金交割等证明材料提交给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材料,将污染物排放指标分别按出租方、承租方的排放浓度限值等,折算成废水排放量,变更双方当年度的废水排放量控制限额。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租收入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的出租和承租,必须在每年11月3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电镀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承租申请表(一式3份)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废水排放量(吨)

 

废水排放去向

 

许可COD排放总量(吨)

 

许可氨氮排放总量(吨)

 

本年度预计废水排放量

(吨)

 

本年度预计COD排放量

(吨)

 

本年度预计氨氮排放量(吨)

 

拟承租废水排放量(吨)

 

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短缺原因(产量增加、产品结构调整等)

 

环保部门填写

核定可承租的废水排放量(吨)

 

核定可承租的COD排放指标(吨)

 

核定可承租的氨氮排放指标(吨)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电镀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出租申请表(一式3份)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废水排放量(吨)

 

废水排放去向

 

许可COD排放总量(吨)

 

许可氨氮排放总量(吨)

 

本年度预计废水排放量

(吨)

 

本年度预计COD排放量

(吨)

 

本年度预计氨氮排放量(吨)

 

拟出租废水排放量(吨)

 

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短缺原因(产量增加、产品结构调整等)

 

环保部门填写

核定可出租的废水排放量(吨)

 

核定可出租的COD排放指标(吨)

 

核定可出租的氨氮排放指标(吨)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出租申请表(一式3份)

受理编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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