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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道)、产业园区等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全方位、广覆盖、“一空间一特色”思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综合性或产业性众创空间。鼓励扶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资源,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争取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集群。
第四条 众创空间认定及考核工作由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三类认定,即孵化培育类、产业集聚类、服务延伸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服务,承担空间的发展定位、日常管理、咨询服务、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等职责。
2.有固定的场所。原则上应为运营管理机构自有产权或租期两年以上的场所,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及免费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
3.有专职的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应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统一实行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和信息、商务、金融等增值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4.有规范的制度。众创空间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科学规范的创业主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
第七条 在第六条基础上,符合下列专业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孵化培育类众创空间:
1.实际经营面积须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用于孵化培育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以上,可提供不少于50个孵化培育场所(含工位);
2.拥有不少于3名固定的专(兼)职创业导师,具备系统、完善、有效的创业培训课程和场所,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指导及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10个;
3.有较完善的金融扶持措施,积极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团队、个人)提供不同阶段的资本需求。
第八条 在第六条基础上,符合下列专业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产业集聚类众创空间:
1.实际经营面积须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其中用于产业集聚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以上;
2.集聚20家以上的相应产业企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咨询、人才、金融、统计等公共服务;
3.有较完善的金融扶持措施,积极与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空间内的产业企业提供融资帮助。鼓励设立相应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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